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第一条有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转化时限、转化费用分担等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