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护。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