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吕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实物、场所:

(一)吕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吕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吕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