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工作目标,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