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海绵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自然地形地貌和天然水系,加强沂河、沭河等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