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开采水资源论证、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温泉资源保护利用相关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温泉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温泉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