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消防、应急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