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学校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