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