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对红十字会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市、区(市)红十字会应当通过设立社会监督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听取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