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市)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市、区(市)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