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