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保障等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开发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自治区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