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主城区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主城区规划的,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报批。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