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新兵运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新兵起运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部队领兵、接兵人员对新兵进行编组,并组织安全教育和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