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依法取得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电梯自行检测;电梯管理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检测。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违法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违法转包、分包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