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或者强行阻挡电梯层门、轿门正常关闭;
(三)拆除、损毁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安全标识;
(四)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在电梯内打闹、蹦跳、便溺、吸烟、乱扔垃圾以及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危险化学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电梯轿厢;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携带犬只的,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八)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九)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人身或者电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