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年限十年以上或者其他场所使用年限十五年以上的电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电梯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安全评估。
实施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安全评估报告,公示期不少于五日。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更新、改造、修理、报废的参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