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应当依法由电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管理单位,并履行书面交付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