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支流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黄河支流地方特色、区位优势等,优化产业布局,挖掘历史文化资源,推进生态保护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农牧业和生态畜牧业,积极融入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建设,促进黄河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流域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