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组织开展受伤、受困、迷途等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