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由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