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等级评定,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和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民宿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依法开展治安监督检查并建立管理档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民宿经营、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宿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