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宿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促进民宿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促进民宿发展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促进民宿工作所需经费,将促进民宿发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