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件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