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建立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有关服务、经营情况,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如实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