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