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九条有效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二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