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二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电子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制定电子档案备份工作方案,对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等进行完整备份。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