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