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实行重点保护,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优先开展抢救修复。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