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高新区兼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到高新区内创办科技企业或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工作。具体事宜按双方约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