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内的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等利用各自优势,通过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在高新区内共建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才小高地、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发平台,聚集人才等科技创新资源,联合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实现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