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善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创办高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建立健全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对高新区各项工作进行具体管理;

(四)支持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或者指导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按照权限制定高新区内的企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设立各类奖励制度;

(六)维护高新区内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