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