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发证,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