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其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由负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维修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