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编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优化职业教育的结构和布局,推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市教育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市经济信息、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的指导和保障,履行发布人才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开展就业服务等职责,支持行业领域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