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供需信息渠道、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独立举办或者联合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社区学院、田间学校、夜校、培训机构等,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利用办学资源服务终身教育。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