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重要指标:

(一)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二)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配备、实习实训等关键办学能力;

(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

(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方在用地保障、校舍建设等方面履行主体办学责任情况;

(五)学生、企业等相关方的满意度评价。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作为学校整合优化、专业调整、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