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开区应当建立容错机制,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符合改革方向和决策程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