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环境卫生整治、生态环境改善等爱国卫生运动,鼓励和支持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