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区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载体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户外宣传活动,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或其他载体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擅自悬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小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不能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内容违反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