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