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