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