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照法律规定应服兵役的公民,由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组织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征集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确定为应征公民。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