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