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