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支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为妇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妇女继续学习的权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